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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酒后驾驶存侥幸,触犯法律不留情

  发布时间:2018-03-15 09:27:28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黑BT7619捷达出租车行驶至富拉尔基区鼓浪屿洗浴门前被交警拦下,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判决结果: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投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经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典型意义: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仍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触犯法律,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其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判处的刑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同时,吴某某在黑龙江省打击酒驾毒驾行为的专项活动中被查处,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在短时间内结案,充分保障了这次专项活动能更好的开展,起到教育他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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