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法发〔2018〕10号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才,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指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是指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交流到执行工作岗位从事执行工作。
二、轮岗交流的条件
1、在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法官;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2、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要求,交流时间三个月以上。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当调整交流时间。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直接选派人员到执行岗位任职交流。
2、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院党组提交轮岗交流申请。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申请、政工科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和人员,并按组织程序任免。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领导
院政工科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制定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并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做好轮岗人员公示、任命、交接等工作。轮岗交流人员、岗位、时间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工作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有利于工作的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继续承办。
4、接到政工科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于公布之日起起施行。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