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法发〔2017〕20号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部门、审判团队:
为在执行程序和期限上对执行权利进行制约,促进执行公开性和透明性,杜绝执行人员发生执行措施不当、欠拖不执行及执行不公现象,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及省、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权的责任部门
执行实施权,指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
该权能由执行局行使,具体工作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执行小组负责。
二、执行裁决权的责任部门
执行裁决权,指执行的裁判机关,依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判决的权利。
该权能由执行局行使,具体工作由第五、第六执行小组负责。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