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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朱某、富区道路运输 经营服务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拒不给付赔偿款,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8-08-14 15:05:16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于某驾驶黑BT8***号小型轿车沿富拉尔基区富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建华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张某驾驶的黑BL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于某、张某及黑BT8***号小型轿车内乘客崔某受伤。经富拉尔基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只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崔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1月25日,富区法院判决被告阳光农业互相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崔某11.648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崔某2.0173万元,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崔某4.7072万元,被告朱某、富区道路运输经营服务处在于某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给付应赔偿11.648万元,被告张某、于某拒不赔偿案款。

    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6年3月17日到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给付赔偿款2.0173万元,被告于某、朱某、富区道路运输经营服务处给付赔偿款4.7072万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并多次到银行、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履行。然而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找到四名被执行人,向他们讲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单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就连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等也将受到影响。最终当事人之间均达成和解协议,朱某当场给付1万元,剩余案款按照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此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民生案件,为“百日攻坚”专项执行活动中执结的其中一起,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富区法院成立专案组,执行局、法警大队干警为成员,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开展了为期百日的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成效显著。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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