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廖某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2月3日到法院诉讼离婚。经调解,双方同意二人婚后共有房屋归廖某所有,廖某给付高某房屋分割款1.6万元,后廖某以自己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给付高某此笔案件款。
二、执行情况
富区法院开展“百日集中执行”活动以来,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集中查控,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大大提高了集中执行的效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某进行了送达。廖某声称自己没有钱来履行给付义务,且态度蛮横。当法官将一纸财产调查报告摆到其面前时,廖某顿时傻了眼,且态度也跟着一百八十度转变。财产报告显示,其名下银行卡有固定数额的现金往来,且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法官向廖某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廖某当即表示,这是其工资卡,如果申请人同意,愿意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一部分案件款,剩余部分由工资偿还,双方达成和解。
三、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最后在强制手段面前,依法履行了义务。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助于提高集中执行效率和结案率。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