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07 760.62元,利息29 095.64元,案件受理费3 036.00元,共计 139 893.26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企业的银行账户后立即进行到银行进行冻结,但也只冻结了较少的资金,距离本案13万余元的标的额执结仍有很大的差距。
后本案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着经营困难,无力维持的情况。后执行人员约谈双方当事人,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所欠债务,但申请人刘某某态度强硬,同时不断诉说其家庭困难的情况,不同意进行和解,一再要求齐齐哈尔市双富兽药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全部债务,不同意分期履行,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后经执行人员多次调解,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并告知被执行人企业负责人,如不履行就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进行信用惩戒,企业将寸步难行。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企业迫于压力,履行了10万元债务,并承诺剩余债务尽快履行,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终于和解。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企业,且企业陷入经营困难,难以维持,但被执行企业主动提出和解,分期履行债务,但申请人一方态度强硬,要求立即履行、全部履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案件难以执行。后经执行人员多次调解,多次做双方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充分发挥了执行员调解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的突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