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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孙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为申请执行人要回2.3万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8-08-14 15:38:59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孙某驾驶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黑BT8***号夏利轿车在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与尚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尚某某受伤的后果,后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尚某某医疗费等5.4万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6月19日,尚某某向富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冻结并扣划孙某和张某某银行存款,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款3万余元。后本案因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17日,尚某某向富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孙某、张某某赔偿剩余医药费2.3万元。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孙某因干农活摔伤而无劳动能力,张某某因患重病长期卧床,还需要照顾家中同样有重病的父亲,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极度困难。原出租车厂也已倒闭,此案再次陷入执行难度。2018年1月2日,富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活动中,经过法官的多方调查和动员,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张某某的朋友和亲戚一起凑钱为其垫付了执行款1.7万元,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同意放弃剩余案款,此案至此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的典型的涉民生案件,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特别是遇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尤难执行。执行这类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多次找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各让一步,得到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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