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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14 15:43:58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31日17时10分,王金某女儿王某乘坐于某所有的王铁某驾驶的出租车(黑BS5***)从龙江到富区,行至碾北公路59公里250米处时,因王铁某超速发生追尾,撞在同方向行使孟某驾驶的小型拖拉机尾部,造成王金某女儿王某、王铁某及孟某死亡的后果。

    2011年10月31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判决于某、王某某赔偿王金某144 939.50元。判决生效后,王金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于某、王某某赔偿266 549.8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一直未能执行。几年来王金某多次到我院和市中院上访,要求本院执行。

    因王金某、徐某某痛失爱女,精神恍惚,生活困难,家庭负担重,且多次到北京、省高院,省政府与市政府上访,给予司法救助5万元,可缓解矛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王金某作出承诺,得到司法救助之后保证不到任何部门上访,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签字。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交通肇事案后,因驾驶员死亡,其他责任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能力的典型案例,同时被害人亲属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属于可以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作为交通肇事案件,执行局在执行肇事者死亡后,无赔偿方的情况很多,本案件被救助人不但久病缠身且失去了唯一的法定抚养人,在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本院在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受到被害人满意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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