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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执行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无法竞选村委会主任,主动给付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8-08-14 16:39:39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4日,夏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安某某所有的黑BF2***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将夏某某左腿碾压,后住院治疗89天。经鉴定,夏某某因车祸致伤,造成其右腿上段以下缺失,左足1-5趾缺失,足弓完全破坏并功能丧失,三处经鉴定分别为伤残5级、伤残9级和伤残9级。本案经法院判决,安某某作为车主赔偿夏某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26 978.62元。

    判决生效后,夏某某向富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安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夏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富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安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7年底,富区法院执行局根据上级院统一部署,开展为期60余天的“两节倾力解民忧”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经前期筛选,此案纳入到清理范围内。在集中执行期间,办案人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均无线索。1月5日,安某某及其妻子主动来到法院,找到办案法官要求给付全部赔偿款,原来安某某近期要竞选当地的村委会主任,但因本案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

    最终经与夏某某协商,安某某一次性当场给付赔偿款123000.00万元,剩余款项9110.80元夏某某自行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结果,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的威慑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不是新兴产物,但其涉及领域在不断扩大,伴随信用档案的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生活各领域的影响可见一斑。本案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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