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被告王某驾驶黑B23***号小型轿车沿富拉尔基区民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交通街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周某骑得自行车(自行车后座托着80岁母亲张某)相刮,造成周某及乘坐人母亲受伤之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4月15日富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周平35 042.34元。被告王某不服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6年9月13日到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赔偿款35 042.34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并多次到银行、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告王某所有的车牌号黑B-23171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王某将该车藏匿。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的提供线索到齐齐哈尔市南局宅小区内查找到了该车辆,在外面零下20度严寒中蹲坑守候,在王某来取车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后对其讲法律知识,做思想工作,并对王某采取了拘留、冻结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慑,当场交付2万元,余款同意从其工资中偿还,此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民生案件,为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中执结的其中一起,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富区法院成立专案组,执行局、法警大队干警为成员,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成效显著。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并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