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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买车不还钱,“拒执罪”让老赖无处可循

发布时间:2018-08-14 16:41:44


    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以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部署,多次开展了集中执行活动,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全力配合下,执行效果显著,让多年的积案迎刃而解。

    一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张某、李某一合伙经营的金属制造公司经李某二介绍并担保向王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李某一未偿还借款,担保人李某二未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7月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李某一偿还王某借款70万元,利息24 862.44元,李某二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期间李某二在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于2013年10月以9万元购买轿车供自己使用,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干警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二确实拥有新款轿车一辆,办案法官在对其合法拘留期间,搜出车辆保险单一份。2014年李某二在富拉尔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2015年1月,李某二因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法院判处“拒执罪”。庭审期间,李某二的家属积极筹款,还清全部欠款,案件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有待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尚在完善的社会现实下,拒执罪的依法有序适用,必将成为我国法院解决执行难顽疾的一条得力途径。对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老赖”,司法机关一定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让“拒执罪”专项活动成为日常工作,让每一名“老赖“都无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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