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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置小轿车,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8-08-14 16:47:49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日,张某某、李某合伙经营的齐齐哈尔兴旺盛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并担保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约定2010年9月末还清。陈某某、李某某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李某未偿还借款,担保人陈某某、李某某未承担担保责任。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2011年7月18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李某偿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利息24 862.44元,李某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2011年12月16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某、李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利息24 862.44元,李某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2月27日本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某某在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于2013年10月以人民币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牌号为新BKA888的比亚迪轿车供自己使用,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因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富拉尔基区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1月26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负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通过李某某介绍并担保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利息24 862.44元,李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生效后李某某在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案发后已经清偿欠款人民币44万余元,并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表示对李某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李某某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义务,并购买小轿车供自己使用,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自己小轿车及住宅卖掉,已经清偿欠款44万余元,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李某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对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老赖”,司法机关继续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让“拒执罪”专项活动成为日常工作,让每一名“老赖“都无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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