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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放荒一把火 引来20余万元债

发布时间:2013-05-28 09:28:20


    赵家父子承包的田地与李某的林地相邻。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父子二人在其家田地上放荒准备种地,儿子赵乙用四轮车带爬犁将玉米秆柴草等挠成堆,父亲赵甲将攒好的堆点火,风将火吹到邻地李某的树地中,将李某种的杜松点燃,杜松林烧毁。经鉴定,杜松林的合理损失价格为27万余元。故李某将赵家父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杜松林的损失27万元及鉴定费3000余元。

    庭审中,赵家父子答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表示,儿子赵乙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因为放火的是父亲赵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自家田地里放荒将原告李某的杜松林烧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对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二被告提出的赵乙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虽然是赵甲点火,赵乙攒堆,二人分工不同,但赵甲与赵乙的共同目的是放荒后准备种地,因此是其二人的共同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其二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二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杜松林木损失费及鉴定费共行27万余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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