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雇员自行修车被砸伤 雇主雇员根据过错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28 09:28:59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系雇佣关系,王某雇佣吴某开翻斗车。2011年6月末的一天下午,吴某因发现其所驾驶的翻斗车的前轮刹车盆内进了石子,便前去汽车修理部修理,修理工将驾驶室支起将石子取出。修理完后正好下小雨,吴某将驾驶室放回并将车放到修理部门前备雨,在备雨过程中其发现车的驾驶室底下的保险钩弯了,想自己将它修直。他将车倒到修理部院东边,将车后面的斗子支起,用锤子和钣子将钩子修直,在准备下车时因下雨车滑,不小心碰到车斗的开关,车斗下来将吴某砸伤。吴某伤后住院治疗60天,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吴某的伤情评定为伤残七级。另查明,将翻斗车斗支起来的时候必须把保险支架支起来,吴某驾驶的翻斗车的保险支架当时坏了。

    庭审中,被告王某答辩称,这个事吴某有责任,头三、四天已经和他交待了,把翻斗支起来就得把保险支起来,保险就是一个支架,支架支上斗就下不来,吴某不碰这个开关斗也下不来,他也不能受伤,所以吴某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雇佣原告吴某开翻斗车,吴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保险支架坏了的情况下仍将斗支起对车进行修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吴某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导致其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王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的行为进行及时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并且对其所提供的车辆进行及时的检查与维护,保证车辆具有良好的运行状态,而本事故的发生,说明王某对雇员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且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与维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60%,计10万余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