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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08 11:28:43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公出审批

    第一条 干警公出(包括办案、开会、培训等)1天以内的,应及时填写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放入考勤箱内。

    第二条 干警离开本区到外县区或其他省市公出(包括办案、开会、培训等)2-3天的(含3天),应在公出前填写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审批;3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批准。公出2天以上(含2天)的审批单交到政工科备案。

    审批单应由本人填写,内容要填写完整,写明公出事由、地点,外出办案应写明具体去向及工作内容,严禁违反法律规定1人外出办案。

    第二章   事假审批

    第三条凡本院及上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含视频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参加者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不准迟到、早退,如需请假,由院长批准。

    第四条  干警请事假半天,写清楚请假时间和事由,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放入考勤箱内。

    干警请事假1天,由本部门领导批准;请事假2天,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请事假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批准。事假超过1天(含1天)的请假条交到政工科备案。

    部门领导、主管院长不能在自己的审批权限内,连续准假。

    第五条  干警遇特殊情况,需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的,部门领导应负责填写请假单,并应及时放入收发室考勤箱内。对于未填写请假单的,对该名干警视为旷工,并对部门领导通报批评。

    第三章   病假审批

    第六条  干警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必须提供区级医院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病历等材料,如无法提供诊断书等材料的一律视为事假。病假审批程序同事假,根据病假天数逐级审批,病假3天及以上的,需向政工科提供请假条和诊断材料进行备案。

    第七条  1个月内部门领导审批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累计超过3天的,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干警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按照《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领导请病事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长、党组成员请病事假由院长批准。

    第四章   病事假期间待遇

    第九条  干警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要时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手续。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累计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第十条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第十一条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第十二条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0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第十三条  干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干警请病事假违反相关规定,在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   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务员试用期内,工龄未满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补贴。

    第十九条  根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要求,带薪年休假要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段休完,一般不能跨年度安排。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条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公务员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时间、待遇及相关要求:

    (一)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二)未婚干警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三)已婚干警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四)干警探望配偶和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往返探亲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

    (五)干警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六)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工作人员不能分多次休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

    第七章    婚丧假、产假

    第二十二条  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天,休假时需提供婚前检查证明;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七)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丧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院长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产假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休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章   机关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干警在工作时间和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式服装,配带法徽。着制服应当规范、配套,不得混穿。注意仪容仪表,女干警不得佩戴过于夸张的配饰、不得披长发。法官开庭时应着法袍,规范用语,注重司法礼仪。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间不得利用电脑进行上网聊天、打游戏、看视频、炒股票、听音乐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值班、值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第二十八条 审判庭、会议室、走廊、大厅等楼内公共区域等场所不得吸烟。

    第二十九条 干警参加会议,要按时参加会议并签到,保证会场纪律,会议期间必须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允许在会场内接打电话(特殊情况应离场接打);不准交头接耳、看手机、书刊、报纸、整理卷宗材料等。干警在会场坐姿要规范,不随意走动,不中途退场,做到善始善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向院长请假,否则,视为无故缺席。会议间休后,要按时回到会场,不得迟到。

    第三十条 干警下班后,应将本办公室内的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关闭并切断电源,关闭窗户。

    第九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干警请病、事假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而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3次的,视为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全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干警病、事假情况,日常出勤情况以及纪律作风情况均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在个人工作业绩综合考核中予以参考确定绩效档次。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院干警均通过人脸识别考勤机进行考勤签到。干警每日分别于上午8时30分前、下午16时30分后签到。由办公室负责干警人脸及指纹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政工科将结合平时收集的请假单情况对干警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每个月初通过局域网公布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该考勤情况列入年终干警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上述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需经政工科审核后,再按照事假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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