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富区法院在审理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召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依法举行“庭前会议”,就刑事案件审判相关问题查明情况、听取意见,这是该院自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实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第一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案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件,但在公诉机关指控的7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对其中4起均不认罪,对诈骗数额也存有异议。鉴于案情的复杂性,主审法官启动了庭前会议。为增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庭前会议的理解,主审法官在启动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的性质及优点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讲解,使其充分认识到庭前会议将解决大量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案件高效优质的开庭审理。
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是否提出回避、辩护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辩护人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等问题进行了意见交换。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的异议,公诉人也提出了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所把握的原则。通过此次庭前会议,本案在庭前就明晰了案件相关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将成为正式开庭时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焦点。同时,通过证据开示,让控辩双方对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有助于在开庭审理时能够充分进行辩论,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此次庭前会议,是该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首次实践,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对被告人公正进行定罪量刑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法院此次召集的庭前会议表示满意,认为庭前会议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效率,体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目前,庭前会议还没有统一、具体的运行规则,有待于刑事法官通过审判实践进行探索,以更为科学、规范的程序运行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推动公正高效的刑事司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