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债务人抛下年迈老母,举家出走,法院如何处理其留下的“呆账”、“坏账”……

  发布时间:2020-08-14 14:22:03


    债务人欠下多笔债务并举家出走,

    债权人仅提供借条作为诉讼依据,

    面对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清案件事实,

    进入两难境地,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被告丁某某向原告吕某某借款6万元,用于销售种子化肥。2016年2月17日,因丁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其向吕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5月22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丁某某在借据中签名按印,并代签了其妻子宋某某的名字。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原告吕某某无法提供被告丁某某及宋某某的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向被告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无法采取有效的送达手段后,法院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于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前往被告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得知,丁某某的母亲与弟弟还在村里居住,于是,法院前往丁某某弟弟家进行调查询问。经丁某某弟弟陈述,法院掌握了丁某某与其妻子宋某某的情况,二人之前系该村村民,因欠债较多,夫妻二人举家出走两年有余,也不联系家中年迈的母亲。

    在送达难题解决后,第二道难题—如何查清案件事实,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关键,原告宋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认定?经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被告丁某某在本院存在其他民事案件,当年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该调解卷宗中存在丁某某本人的签字。在法院与原告吕某某进行沟通后,吕某某决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借据中丁某某的签字与当年的调解卷宗中的丁某某签字进行笔迹比对鉴定,从而可以证明本案《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经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两个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于是,法院认定,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考虑到借款的金额与被告主要将此款用于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以,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启示

    债权人在出借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到今后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在签订借款凭证时,应注明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以及发生诉讼时可以采用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今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省时、省事、省精力,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