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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啦!法官帮你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0-10-16 09:35:10


    孙某:“我是某钢铁集团公司授权的代理人”

    某钢铁集团公司:“我不是,我没有,别瞎说!”

    孙某的自称某钢铁集团公司授权其办理与某市钢管总厂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及其他事宜,并带来了相关的身份证明,就这样孙某以主张合法债权为由,非法获利十万元。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件非法诉讼的案子,去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孙某自称“某钢铁公司”授权其办理与某钢管厂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及其他事宜。在该钢铁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自持来路不明的所谓授权委托书、恢复执行申请书等文书,提交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中法”),要求恢复执行该民事判决书,并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或相关资金。2015年-2019年间,被告人孙某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孙某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名下33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封,至今未予解除。

    2019年4月15日,孙某再次以“某钢铁公司”授权委托人的名义,将盖有该钢铁公司“公章”的恢复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伪造的该钢铁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某中法,要求恢复执行。2019年5月8日,某中法再次对孙某以该钢铁公司名义要求恢复执行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同月16日,经某中法调查,确认孙某既不是该钢铁公司员工,也不是授权委托人。同月21日,钢铁公司向某中法发函,表明未曾委托孙某办理该案。2019年6月10日,某中法向某区公安分局发函,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宣判:

    被告人孙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孙某的申请,对某市钢管总厂33处房产进行查封,至今未解除,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责令退赔给某市钢管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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