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主张。
3.当事人是否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本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败诉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某、王某给付医疗费3 000.00元、工资1 000.00元、其它经济损失500.00元,合计4 500.00元;2、诉讼费由李某、王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9日,胡某某为李某、王某打工期间因工受伤。李某、王某和胡某某协商给胡某某8 000.00元。李某、王某只给5 000.00元。另外李某、王某还欠胡某某1 000.00元工资和500.00元其它经济损失。经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法院支持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胡某某诉状所诉内容不属实。胡某某不是因为工作受伤,而是因为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受伤。基于同情李某、王某给原告5 000.00元。之后胡某某再也没有找过我们。也不知道胡某某在哪儿住。不同意给付胡某某4 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中旬开始,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王某一起到哈尔滨某石油公司工程施工工地打工。在此期间胡某某因与他人吵架时意外受伤。2013年8月29日,李某、王某和胡某某签署1份协议,由李某、王某给付胡某某医疗费8 000.00元,并于当天给付5 000.00元。李某、王某同时为胡某某出具1张欠条,欠胡某某3 000.00元。胡某某主张,李某、王某答应在出具欠条后一、二个月给付此款。胡某某主张,李某、王某欠其工资1 000.00元,李某否认欠工资的事实。胡某某要求李某、王某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李某不同意给付以上费用,认为胡某某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理由
本案立案案由虽然为健康权纠纷,但被告李某、王某不是胡某某受伤的侵权人。胡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原告胡某某虽然在从事劳务活动期间受伤,但其受伤是与他人吵架所致。按照法律规定,胡某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李某、王某虽然为胡某某出具欠条,但胡某某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三年内未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胡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胡某某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胡某某要求李某、王某给付医疗费3 000.00元、工资1 000.00元、其他费用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一、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时效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时间上的效力。时间是一种事实状态,由于法律的调整,时间具有了法律意义。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一种产生法律后果的时间。
诉讼时效中的“时”,不是时间点,是时间的长度,可以称为时间段,是可以中断、中止的时间段。
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一种法定原因。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本案中原告胡某某起诉时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法院仍然受理了胡某某的起诉,即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的起诉权没有限制意义。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督促当事人在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
债权请求权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他人侵害时,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应区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两种情况。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权源,物权因为是状态(静态)权,其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物权请求权可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法理上看,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人为权利主体。为维护人身利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对子女的探望权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身份有关的财产请求权,如赡养费的各期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期限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结束,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消灭胜诉权。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它。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也称为暂停,是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分为三大类。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所以,本院依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张永刚
编写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张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