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4年11月入职某医药公司工作,直至2017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某医药公司一直未能给赵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赵某离职后只能自己补缴了某医药公司应缴纳的保险金及滞纳金。对此赵某多次与某医药公司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最终赵某诉至法院。经富区法院审理,确定了某医药公司要立即给付赵某赔偿款的义务。然而,判决书已经生效许久,赵某多次前去索要赔偿款均未果,只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情绪较为激动,把自己的几次碰壁遭遇向执行法官进行了讲述。执行法官一面安抚赵某的情绪,告诉她要冷静,更要相信富区法院执行局,另一面第一时间传唤了某医药公司的代理律师,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阐明了其代理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也告知了赵某目前确有生活困难,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然而,代理律师却以公司目前运营较为困难为由解释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又立即致电了某医药公司的人事部门,要求其马上履行对赵某的法律义务。法院的这里,是执行法官严肃的执行送达和批评教育,而另一边却是公司人事部门的委屈和不服。公司人事部门辩称:“赵某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2014年8月我公司因未进行企业认证还不能正式投产,故当时在赵某的基础工资里已经加入了保险补贴,养老和医疗都应由其自行缴纳,我公司和她是有协议的,我们实在不能给付这笔赔偿款。”随后执行法官对某医药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很快在某医药公司的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中发现了足额的案件款并立即裁定冻结。正做到了“小口罩”解决“大问题”,为防疫一线的物资供应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再三考虑,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了执行利剑的突破口,既想要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要利用执行工作优化富区营商环境的唯一办法就是找到企业的“痛点”、“堵点”,伸入内部,充分开展司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舒企业的“闷”,解群众的“难”。
于是,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亲自带领赵某前往某医药公司。在执行法官的反复调解、释法、普法下,某医药公司相关负责人终于意识到自己所谓的“不平”和“委屈”是不合理的,毕竟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支持原判决,驳回某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在还在纠结判决书是“对”还是“错”以及对抗执行的行为是十分不理智的。公司的负责人向执行法官致歉并向赵某致歉,马上给付了赵某全部赔偿款,双方圆满达成和解,案件执行完毕。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将促进对加强执行力度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促执行,促发展,促和谐。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打造优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