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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拉尔基区首例高空抛物案,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1-06-18 17:08:15





  6月18日上午,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富拉尔基区首例高空抛物案。本次庭审采取直播的形式,邀请富拉尔基区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及11家物业企业代表观摩案件庭审。

  》案发经过《

  2021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吃饭饮酒后,从富拉尔基某街区某栋702室窗口,将12瓶雪花匠心营造啤酒瓶带箱抛出窗外,砸在被害人停在楼下的白色大众夏朗SUV车上,导致该车前风挡玻璃破损,车前盖多处凹陷。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认定,前风挡玻璃等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 600.00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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