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把屡次发生的高空抛物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些随手抛出的“天降横祸”时刻威胁着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早已成为城市的顽瘴痼疾。6月18日上午,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开展第58次公众开放日活动,依据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开庭审理了富拉尔基区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次庭审采取直播的形式,邀请富拉尔基区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及11家物业企业代表观摩案件庭审,近距离感受法庭的神圣威严和公开透明。此前高空抛物屡屡发生,却没有具体法条对其进行惩戒,虽然有宣传和监督,仍有不少人不以为意。《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填补了高空抛物在刑法上的空白。
作为小区的物业,一要在醒目位置提示高空抛物罪已入刑法,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二要简洁明了地告知业主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切勿长篇大论;三要在住宅楼下加装隔离栏、监控摄像等,选取适合的角度,既要拍摄到楼层,又不能侵犯业主的个人隐私。
富拉尔基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当道德无法制约肇事者的时候,法律就是最后一道防火墙。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