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富区法院:速裁团队入户开庭 开启司法服务“特快专列”

  发布时间:2021-09-14 16:10:08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富区法院:速裁团队入户开庭 开启司法服务“特快专列”

    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人宋某申请宣告闫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其为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闫某是申请人宋某的配偶,闫某患脑梗死、脑萎缩多年,需要长期医疗,无法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为维护闫某的合法权益,宋某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该案交由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后,主审法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按照法定程序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因司法鉴定时间较为漫长,法官便采用网上委托鉴定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移送,仅仅耗时一周鉴定结果便反馈到办案法官手中,鉴定结果显示闫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闫某的代理人因腿部受伤无法行动,办案法官和书记员一同前往被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的现状及其近亲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开庭审理。2021年9月2日与被申请人家中当庭宣判被申请人闫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宋某为其监护人。

    

    》》》》》》》》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成年人如精神病人、植物人、痴呆症患者因自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处理很多事情:如房屋买卖、领取社保、办理理赔等,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已经达到法定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法律评定并作出宣告。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此种程序,对因患精神病或其他智力缺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