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田某交付了购房款及各项费用,虽然取得了入户钥匙,却并没有着急入住。但在2019年5、6月份时,田某从邻居口中得知,自己家的房屋正在被别人装修。
直到这时,田某才后知后觉发现,原来自家的房屋已经被开发商又出售给了丁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某从2019年开始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房子。先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在一、二审均被驳回后,又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多次诉讼的结果仍无法让田某实现权利。
2021年5月,田某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和与当事人的沟通,办案人发现,如果田某固执的坚持诉讼请求,本案仍然无法实现其权利,田某漫长的诉讼之旅仍会继续。考虑到安置房屋涉及到老人的安居生活,为了避免当事人长期陷入诉累之中,办案人一边多次与原告沟通,向其明法释理,另一边与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共同努力,为原告寻找合适的安置房源。
经过三次庭审,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见。田某的儿子表示,本来已经做好再打几年官司的心理准备,没想到奔走多年的案件竟然这么快解决了,十分感谢法院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解开了老人多年的心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频繁发生的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政协议案件,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大问题,作为行政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更多考虑到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开展耐心细致的协调和沟通,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既要让老百姓在个案中提升幸福指数,又要促进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安置问题,进而达成真正化解行政案件争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