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鉴定辨真伪
“这份结算书的公章已经鉴定出是彩色打印形成,是虚假的,那这合同明显就是郭某伪造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我单位没有任何还款责任,并且保留追究郭某伪造公章的权利。”原告某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
郭某诉称其承包被告我市某建筑公司的一项工程,被告一直拖欠其工程款拒不偿还,致使其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被告建筑公司代理人开庭时主张结算书上得公章为虚假伪造的,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结算书中施工单位盖章处被告公司印章为彩色打印形成。工程金额部分经核算,实际金额为619740元,而不是结算书封皮上所写468000元。原告郭某则主张此结算书是被告公司工程经理与其签订的,不论公司公章是否真假都不能对抗其为被告公司施工的事实,仍然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建筑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
故此,法院认为原告郭某以结算书为依据要求被告建筑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而其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被告建筑公司的公章为彩色打印,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不予采信,故此对原告郭立君要求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施工费46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