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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债务纠纷引争议 “父债子还”于法有据

发布时间:2021-12-13 16:26:18




    近期,富拉尔基区某修理部诉至富区法院,要求债务人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张某、其父亲于某一、儿子于某二,清偿于某生前拖欠的修理费及货款6000余元。

    在案件送达的过程中,被告于某一因年迈住院,被告于某二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被告张某起初不愿配合法院工作,审判团队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来到被告张某经营的早市摊位与其沟通,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张某表示愿意出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张某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本案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晰,主审法官第一时间向各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判令被告张某偿还修理费及货款,于某的父亲于某一和儿子于某二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事后,被告张某主动履行偿还义务,结清了修理费及货款。

    来源:民庭 郭廷海

    编辑:李新茹

    审核:单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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