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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因暖气跑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该如何认定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06 20:55:32




    冬季供暖

    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

    居民的屋子暖了

    心里才不会凉

    那么

    当暖气跑水造成财产损失

    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基本案情

    孙某某家中暖气爆裂,造成自家及楼下邻居家财产遭受损失,孙某某向热电厂提出赔付申请,热电厂拒绝赔付。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热电厂赔偿人工费600.00元、暖气费484.00元、地板费1440.00元、涂料费200.00元;因暖气漏水侵害楼下,赔偿粉刷墙体费50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

    居民家中暖气爆裂,需要清楚是供热方供热压力问题,还是暖气片产品质量问题,以确定最终责任人。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对居民室内的供热设备,应由用户自身履行保护义务。

    关于某热电厂是否需要赔偿孙某某及其邻居因暖气爆裂造成的损失,因爆裂的暖气位于孙某某室内,不在热电厂主动维护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原告孙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热电厂对暖气爆裂负有过错,上诉过程中,也未将相应证据进行补充,导致提供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孙某某要求热电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求,本院不应予支持。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为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位于居民室内供热设施,不在供热单位主动维护的范围之内。

    法院宣判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某的财产权受损与被告某热电厂管理及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内为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本案涉案供暖设施位于原告孙某某的室内,不在供热单位主动维护范围之内,且供暖设施漏水后,原告未向热电厂提出维修要求,亦未举证证实被告对原告供暖设施漏水负有过错。因此,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陈述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期间证人柏某某的陈述相矛盾。根据孙某某自认的事实,在第一次漏水时,孙某某并未要求热力公司维修,而是自行找人更换的暖气片。孙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热电厂对其供热设施漏水存在过错,漏水时亦未要求某热电厂进行维修,其主张某热电厂对此次漏水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且不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孙某某室内供热设施第二次漏水的损失问题。孙某某自认当时并未向某热电厂报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热电厂对其供热设施漏水存在过错,故其主张某热电厂对第二次漏水承担赔偿责任仍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显著增强,运用法律法规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难免出现不理解或不会运用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耐心向老百姓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来源:执行局张新颖

    编辑:李新茹

    审核:单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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