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如何处理离婚抚养费纠纷?依法带娃了解一下!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把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从“家事”上升到“国事”,这也意味着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近日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顺利调解一起
抚养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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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小某(化名)系某一(化名)与被告某二(化名)的婚生子。2019年,某一和某二在富拉尔基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小某由某一抚养,某二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直至小某十八周岁止。但某二自2021年2月以后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故某一以小某的名义将某二诉至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调查后发现,因某一将小某带去外地生活,导致某二长时间无法看到小某。同时,因为更换工作导致某二收入减少,才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
了解情况后,法官一边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边用法理与情理劝解被告人,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抚养,离婚本就让孩子受到伤害,不要因抚养费问题再让孩子的童年蒙上阴霾。
经法官调解,被告某二一次性付清欠付的抚养费,以后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寄语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处理婚姻关系时,不能仅考虑自己的感受,忽略家庭破裂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秉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努力为未成年的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民庭王金秋
编辑:李新茹
审核:单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