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赊了钱,不想还,法官出手当庭履行!
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被告刘某承揽某项工程,向原告赊购氧气、乙炔等气体共计7896.00元。等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只能将被告刘某诉至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研究案件细节、分析相关证据,迅速找准突破口,耐心为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条款,提醒被告欠钱不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严谨专业的态度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刘某当庭履行全部拖欠的货款7896.00元,一场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得以顺利调解。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丨立案庭张雪
编辑丨李新茹
审核丨单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