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
那么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咱们一起往下看
↓↓↓
案件详情
夫妻二人结婚多年,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妻子认为丈夫不履行忠实义务,多次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曾于三年前起诉离婚。由于当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故被驳回诉讼请求。夫妻二人均未上诉,此后分居至今。
近日,妻子再一次请求离婚,且出具证据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在庭审过程中,丈夫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妻子仍然坚持,且双方拒绝调解。
法官认为,妻子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第二次向本院起诉,且在期间多年一直分居生活,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因此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准许双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处分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立案庭 杜思琪
编辑:李新茹
审核:单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