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女儿的死亡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02-29 14:24:59


女儿的死亡赔偿款

“这些欠条是我写的,但是我并不欠他钱啊!”周某在法庭上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的小舅子范某2010年年初在龙江县肇事致使原告朱某的女儿死亡,双方在交警队达成了赔偿协议,范某赔偿被害者父母(双方已离婚)15万元。当时给付死者父母朱某、田某8万元现金,朱某和田某约定朱某要5.5万,田某要1.5万。另外7万元约定等案件处理完以后,用在交警队的取保候审金给付。但是朱某、田某为了防止无法拿到这7万元,便由周某出具欠条,表示如果事后他们拿不到这7万元便由其代为支付。后案件进入龙江法院审理,田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范某给付赔偿款10万元,在法院主持下,田某与范某达成协议7万元归田某,田英坤从法院领取了交警队随卷移送到法院的取保候审金7万元赔偿款。现原告朱某以没有拿到7万元赔偿款,被告周某是以其本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肇事司机范某的名义为其出具的欠条,并允诺如果原告拿不到交警队的7万元取保候审金,由其给付为由,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其欠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周某以肇事司机范某已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拿出了15万元赔偿金,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范某肇事后已与被害人父母朱某、田某达成了赔偿15万元的交通肇事赔偿协议,并且先行给付原告8万元,被告周某为原告朱某出具欠条是基于被害人死亡,肇事司机不能给付另外7万元赔偿款,现范某已按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全部履行完毕,范某交到龙江交警队的7万元取保候审金已由被害人母亲田某领取,被告周某没有再给付原告7万元的义务,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周某给付7万元缺乏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发的诉讼请求,周某没有偿还原告朱某7万元的义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