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非法拘禁?索要“赎金”?这个案子比电视剧还“精彩”!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
但为了讨要高利贷
使用过激手段
对欠款人实施非法拘禁
……
朋友仗义“交赎金”
人放了
但没完全放
先放出去再抓回来
你搁这儿“七擒孟获”呢?
……
这个案子比电视剧还“精彩”!
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 案件详情//
自2011年开始,房产开发商孟某为周转资金,以五分利从被告朱某处借款。2012年,孟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本息合计270余万元无法归还。被告朱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让孟某“尝尝厉害”。
2013年3月11日,被告朱某让两名同伙找孟某讨债,孟某没有露面,只安排自己的司机刘某与两人见面。当天下午4点,被告朱某指使两名同伙将司机刘某强行带回富拉尔基区某招待所拘禁。3月12日,孟某赶到富拉尔基区某招待所,被告朱某放了司机刘某,通过限制出行、打电话等方式逼迫孟某还钱。
原告杨某是孟某的朋友,为了把朋友“捞出来”,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等人商定,只要先付5万元利息就放人。原告杨某张罗了5万元“赎金”交给朱某,朱某收到钱后,如约把孟某放了。但在孟某回家的路上,又被朱某派人抓走,并拘禁了115天。
说好的一手交钱、一手放人,怎么还“玩赖”呢?原告杨某气愤不已,天天找被告朱某要钱,被告朱某认为这5万元是孟某欠他的利息,拒绝返还。原告杨某气不过,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朱某返还5万元及利息8.1万元,合计13.1万元。
//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从原告处获得的5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判决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法官怎么说?//
欠债还钱本是常理,但某些讨债者无视法律权威,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索要高额本息,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当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最正确的做法是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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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审判庭
编辑丨李新茹
审核丨单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