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以其修改幅度大,内容多,范围广等特点广受关注。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侦查程序、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在新刑诉法中随处可见,贯穿始终。特别是可以通过适用庭前会议等程序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成为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根据新刑诉法修改涉及审判程序的重大变化,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笔者在此着重谈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问题,并对实践中如何适用庭前会议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作以分析。
一、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立
非法证据是与“合法证据”相对,是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众所周之,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地树立司法权威。杜培武、佘祥林案暴露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已经成了损害司法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毒瘤。1996年刑诉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因实践中缺少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手段,尚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实践中的冤错案件几乎无不伴随着非法取证行为。据一项对我国刑事错案成因的实证研究表明,“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和“虚假的口供”而导致犯罪事实认定出现错误,刑讯逼供问题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多年来对其的遏制与预防一直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这次刑诉法修改,进一步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法律化,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物证、书证的取证过程不合法应如何处理。如果仅仅是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的,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实践中,瑕疵证据可以通过有关办案人员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依法可以采用。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在确认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认可其证据资格;对于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因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二、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
刑诉法专门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主要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相关线索或材料,要有具体的指向性,有据可查。如果被告人仅仅泛泛地辩称自己遭到刑迅逼供,而提不出涉嫌对其刑讯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信息,就未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如在一起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被迫频频提出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认罪自书。作为辩护策略,被告方转而强调其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材料系非法证据,但法庭并未因此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因为被告方未能提供可供调查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线索或者说明材料,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等情况,使法官对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无法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展开法庭调查。虽然被告人一再宣称其所作的自书材料系在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写成,却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相反,被告人曾当庭承认在纪检调查期间曾受礼遇优待。此案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的问题,纯属辩方的一种抗辩策略,意在否定先前自书的真实性,为其翻供提供合理支撑。对此,法庭自不必再展开专门的法庭调查。
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讯问笔录提出有效的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能得到证明,公诉人就需要根据被告人提出的线索,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如果案件中没有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合理的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仍然未能得到证明的,就需要提请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例如,被告人归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现场和相关的物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作出认罪供述,其间有当地社区代表和相关见证人在场。如果此后被告人申请有排除该次认罪供述,就要以提请当时在场的社区代表和相关见证人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穷尽上述手段仍然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就需要提请讯问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实践中考虑到侦查人员肩负着繁重的侦查任务,通常只有当其他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才有必要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当庭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并经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庭前会议播放录像,使证据的合法性得到证明。例如,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庭前会议所有被告人的辩护人都看过了审讯、案发的监控录像,审判人员还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在庭审中因部分律师提出,警察有骂人、恐吓现象,要求排除非法取证的口供。公诉人表示,口供都是依法取证,不存在引供、诱供的现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合议庭合议后,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故对于辩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予支持。
实践中,需要强调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而不是证明力问题。只要该证据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及适用范围
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彰显司法公正的价值。二是通过充分的事先准备确保开庭审理的集中性,提高刑事审判效率。从新刑诉法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来看,庭前会议程序事项包括整理证据,整理控辩双方意见和争议点,听取双方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确定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名单,以及展示新证据、回避、管辖权异议、确定出庭证人名单、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更是为了配合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证人出庭制度、非法证据庭审调查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庭前会议还可以承载一定的证据展示功能。法官在庭前会议上也可以提醒辩护人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向公诉机关展示。同理,辩护人认为追诉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意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因此,恰当运用庭前会议程序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人权的同时,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不枉不纵”。 例如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宋某诈骗案、赵某某诈骗案,因案件疑难、复杂,按法律规定法庭组织了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从而确定庭审中心、提高了庭审效率。
至于哪些案件需召开庭前会议,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被告人认罪案件,一般不适用庭前会议程序。因为被告人认罪,审理重点在量刑,没有必要启动专门的庭前会议程序。第二,被告人在押且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庭前会议程序。第三,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第四,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比如济南市中院在审理薄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鉴于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质证、辩论焦点。
四、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初步处理
非法证据属于新的规定,涉及较为复杂的程序问题,被告人可能对此知之甚少。为了确保被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该项权利,并明确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图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通常已经在庭前掌握了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督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尽量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而通过庭前会议程序做好前期工作,能够避免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而导致庭审中断。
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庭前会议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初步调查:首先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材料;其次由人民检察院提供能够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相关证据材料;再次由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协商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最后在控辩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上述情况均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签名。
虽然我们希望非法证据排除总是尽量在庭前予以解决,但一些案件中,控辩双方都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无法在庭前会议中协商解决,此时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只能留待庭审中作出最终处理。尤其注意的是庭前会议只能就程序问题交换意见以提高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不得代替公开审判质证程序,所有定罪证据仍将当庭出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质证,防止庭前会议发展为不公开审判的借口。因此我们在适用庭前会议程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应严格执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律规定。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做到尊重事实和法律,坚守程序正义,将案件的全部争点呈现在法庭上。并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使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完善司法程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作者单位: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