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侯某从原告田某处借款一万两千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到后,侯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田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送达期间,法官与侯某取得电话联系,被告侯某承认借款事实存在,并表示自己已还了三千或四千元,而且欠条并不是他本人出具的。对于这个说法,侯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放弃申请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
案件开庭后,被告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法官审理,确认原告田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与被告侯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田某与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而侯某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关于民法上举证问题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提起的诉讼,就由谁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