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拒不履行?隐匿财产?大可不必等到“拒执罪”才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3-03-04 10:06:34


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

企图隐匿财产

是何原由让其追悔莫及

下面小编带领大家一探究竟



2014年12月12日,富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刘某欠款四十万元及利息,吴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办案人员接收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控,被执行人吴某有70余亩林地,且在每年均有林业补贴,但吴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此外,吴某实际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有产权,一套房屋无产权,执行人员实地调查时,其故意表示仅有一套无产权的房屋,并表示法院查控的即为此套无产权房屋,属故意隐瞒财产。执行人员核实后,将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拍卖,在向吴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腾房公告后,吴某拒不腾出房屋,属于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


吴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由于吴某自2014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多年来对申请执行人刘某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图片



图片

图片







富区法院以吴某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吴某抓获到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吴某主动找申请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担保。经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一起多年的执行旧案终于执结,申请执行人刘某难掩激动的情绪,为主管领导及办案法官送来锦旗。


2023年3月2日经富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有悔罪表现,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获得了刘某的谅解,判决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指引



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抗拒执行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富区法院始终对拒执行为秉持着“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努力打造诚信社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