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区法院速裁团队收到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是一位七旬老人,2022年5月的一天,马某某在家附近散步,路过被告刘某某家时,被院中突然窜出的藏獒犬咬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激化严重,遂诉至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洪涛将原、被告约至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与双方耐心沟通,通过释法来阐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原、被告握手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刘某某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该案以马某某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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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立案庭 徐盛男
编辑|李新茹
审核|单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