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强院”法治行丨富区法院召开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6-13 21:22:16
为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开性、透明度,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共同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理念。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6月13日召开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富区融媒体及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民事审判庭庭长张永刚首先就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环境资源“二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以及开展环境资源宣传教育等成果进行了通报。
会上还通报了富区法院审结的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情况,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使广大群众强化自然资源保护意识,积极营造环境资源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富区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指引社会公众自觉爱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2022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富拉尔基区某村某大坝旁的水沟处,两次使用挂网及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各种杂鱼若干。经齐齐哈尔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周某某使用地笼及挂网属“绝户网”,为禁捕工具。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发布了2022年禁渔期通告,对嫩江及其所属富拉尔基区自然捕捞水域设置禁渔期为77天,自5月16日至7月31日。在通告中规定的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经有关部门估算,周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较大,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也较大。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涉案扣押的捕捞工具地笼绝户网、挂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受损的鱼类资源修复费用若干。
在传统的渔业执法过程中,一般采用具体行政处罚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被执法行为破坏的渔业生态没有得到关注。自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其中将绿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渔政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特别注重加强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修复因违法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既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了对环境的修复,切实保障了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
来源|民庭 韩雨彤
编审|李新茹
二审|张永刚
三审|单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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