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丨以案释法:出租车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29 15:47:36
近期,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孙某驾驶的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某驾驶车辆的车头与赵某驾驶车辆的车尾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受损维修10天,期间无法营运,赵某与孙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富区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停运损失费2500元。经法官主持调解,孙某当庭给付赵某停运损失费1500元。案结事了,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出租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需要修复,且该车辆驾驶员无事故责任,在该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丨综合审判庭 刘笑
一审丨杨 力
编审丨李新茹
三审丨单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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