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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法治行丨富区法院第134次“公众开放日”:快乐过暑假 安全不“放假”

发布时间:2023-08-14 15:02:14


快乐过暑假  

安全不“放假” 

富区法院开展“线上开放日”活动 

通过以案释法 

教你正确维权 

请同学和家长都进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暑假期间,父母白天上班,无法看护在家放假的孩子,一些父母选择将孩子送到托管机构进行照看。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因托管机构的疏忽管理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定呢?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系统学习孩子在托管机构受到伤害的侵权案件。

 

    小明由托管机构进行看管。学校规定:学习时间为每天下午15时30分至18时30分,由学生家长每天接送。案发当日,由于小明的家人迟迟不来接小明放学回家,托管机构的老师就准备送小明回家。凑巧的是,当老师在锁门时,小明看见了站在马路对面的家属,小明脱离老师的看管跑向马路对面的家属,随即被机动车撞倒,造成小明受伤的后果。经法院的依法裁判,法院已经判决肇事车主按照70%的比例对小明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剩余30%由小明自己承担。小明的父母则主张,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事故时正在托管学校学习,托管学校有责任承担对其监护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托管学校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他人非法侵害公民人身健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是托管机构的下课时间。托管机构在此对小明不负有管理职责,但对未成年人应适当予以照顾。老师在小明家长未将其接走的情况下对小明照顾不当,与小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小明的家长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小明接走,其监护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小明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托管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好动且自控力差,自我防护能力弱,易受伤害。托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教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规范日常管理,防止危险事故发生。同时,家长将孩子委托给托管机构进行监管并不代表没有了监护职责,应注意对孩子进行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行为习惯,防范危险事故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ND- 

来源丨审管办 刘嘉钰 

一审丨任  丰

编审丨李新茹

三审丨单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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