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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财产不一定共有!

发布时间:2012-02-29 14:50:25


结婚登记,财产不一定共有!

这些家具、彩电、电脑是我们登记后购买的,所以我应该分得一半!”王某在法庭上理直气壮道。“哼,这些都是我娘家给我的陪嫁,凭什么要分给你?”李某也不示弱。

原告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其与李某登记后,李某购买了家具、彩电、洗衣机、电脑桌、组装电脑、餐台、皮椅以及席梦思床垫。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后双方即为夫妻,李某所购买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一半。而李某则向法庭主张上述财物的购买时间确是她与王某登记以后,但是这是她娘家给她的陪嫁,因为当时双方尚未举行婚礼。故此应当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讼争的财物虽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上述财产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故法院判决李某、王某离婚,家具、彩电、洗衣机、电脑桌、组装电脑、餐台、皮椅以及席梦思床垫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女方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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