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办案札记丨以“如我在诉”的情怀 让小案不小办 发布时间:2023-11-07 17:16:58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一件件的小案,但每一件小案都连接着民心,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最朴素的感知和评价。
法官作为裁判者,不仅仅是客观地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还要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于细微处让群众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在共情共鸣中解“法结”更解“心结”,真正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统一。在我经办的案件中,一起涉及房屋买卖的“小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令我印象深刻、感触颇多。
宋某在2008年7月购买了张某的一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宋某向张某交付了购房款。由于房屋当时并未办理产权证书,双方又约定由张某帮助宋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某收取宋某办房证的相关费用8万元,并承诺如果房证未能办成,则8万元予以返还,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协议。
事后,张某确实帮助宋某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房证事宜,但由于种种原因,均未办成,张某便将此事搁置,外出务工。在此期间,宋某多次催促张某继续办理房产证,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宋某再也联系不上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某将张某诉至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8万元及利息。
接到案件后,我第一时间翻阅案卷了解案情,发现原告宋某已有多年联系不上被告张某,提供的被告信息仅有姓名、年龄和一个粗略的地址,提供的电话号码也是空号。根据宋某提供的初步信息,我第二天便带领书记员奔赴相关派出所和社区了解情况,结合宋某提供的信息,在众多个“张某”中,我们锁定了本案的被告张某。
按照张某的户籍地址,我和书记员多次上门寻找,可该地址一直无人开门,而张某很有可能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被告迟迟联系不上,案件送达陷入僵局,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原告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这时,我也想过通过公告送达一判了之。但如果联系不上张某,案件事实就难以查清、双方的矛盾也很难实质性化解,同时公告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于是,我决定再耐心一点、再努力找一找。又吃了几次意料之中的“闭门羹”后,几经辗转,我们在多方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张某现在的住址。这一刻,我心里的石头才算落了地。
得知张某的住址后,我和书记员立刻赶到张某家中。起初,当我们表明来意后,张某并不承认自己就是“消失的他”,经过一番耐心劝说,张某的态度也从开始的拒绝变得配合,并表示:“我一直在帮宋某跑房证手续,自己也搭进很多精力和费用,近几年外出务工了,所以没和宋某联系。”对于宋某主张的协议,张某承认自己签了字,但卖给原告宋某房子时,原告答应在房子里留下两间办公室供被告使用,后来办公室也没给留。
被告张某表示:“当初说给我8万元钱,让我自己到外面买一间办公室办公,我同意了。协议内容都是宋某写的,我眼花看不清,宋某写完让我签字,就说钱给你了,你帮着跑跑办房证的手续,我就签字了。对协议里约定的如果房照办不成,8万元钱返还宋某的约定我不知道,不同意退还8万元钱,也不同意法院调解。”
充分了解了张某的想法后,我们向张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在开庭前的几天,我们从原告宋某处了解到,宋某和张某是通过他们共同的朋友王某相识的,经王某介绍,宋某才从张某处购买的房屋。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我和书记员赶在开庭前来到王某家中,向王某详细询问当年买房子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具体情况。经过多方倾听、了解,我们终于在开庭前厘清了事实,掌握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开庭当天,虽然宋某与张某都到庭参加了庭审,但庭审并不顺利。双方多年未曾联系,刚一见面便在法庭上数落起对方的种种不是,张某更是提出要与宋某解除最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把宋某的购房款退还给宋某,让宋某腾房的要求。双方积怨已深,在矛盾激化之下,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庭审结束后,我想要依法下判,但是一想到双方当事人心里都还憋着气,案件极有可能会进入执行程序,甚至会衍生出其他案件,我决定还是沉下心来,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纠纷。为了当好“和事佬”,我又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多轮“背靠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终于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让双方回归到解决案件的本质上来。最终,在我和书记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开导下,双方解开了“心结”,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原告宋某做出退让,放弃了要求张某给付利息的诉讼主张,被告张某也向宋某表示了歉意,并当庭一次性返还宋某8万元钱,宋某撤回了起诉。至此,这起拖延了十五年之久的因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整理卷宗时我不禁感叹,从卷宗上看这是一件多么普通的案件,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又怎知各中曲折。
基层法官奋斗在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线,我们经常能看到原、被告双方面红耳赤的争辩,也能看到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的温情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豁达。在紧张忙碌的工作中,我们一直奔波在送达的路途上、在与当事人的促膝长谈中、在简单又庄严的法庭上,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我们始终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把“如我在诉”作为工作理念,把“群众点赞”作为工作标准,用心办好群众关切的“民生小案”,在为老百姓定分止争的过程中,充分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这也许就是基层法官的魅力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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