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应收额(元)
1 不超过1万元 50.0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8 +6800
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受理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 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七、申请执行案件,按照下表计算交纳申请执行费:
(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应收额(元)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不超过1万元 50
3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1.5 -100
4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1 +2400
备 注 :
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 人民法院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7、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8、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9、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