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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

发布时间:2014-03-12 11:15:11


    一、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应收额(元)

    1 不超过1万元 50.0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8 +6800

    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受理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 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七、申请执行案件,按照下表计算交纳申请执行费:

    (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应收额(元)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不超过1万元 50

    3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1.5 -100

    4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1 +2400

    备  注 :

    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 人民法院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7、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8、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9、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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