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丨柔性司法化纠纷 “小案件”守护“大民生” 发布时间:2024-02-05 15:38:10
在富区法院每年办理的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乎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法官们办的不仅仅是案子,更是当事人的人生,能否妥善解决这些“小案”,对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至关重要。
近年来,富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夜间审判+调解”融入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实现便民高效快捷,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
富区法院吴忠慧法官
如何通过“互联网+夜间审判+调解”模式
实质性化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在本案中,二原告与五被告分别系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和被告李某丙的父亲李某某与其余四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母亲姜某某于1982年1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
期间,被继承人姜某某(母亲)于2012年7月去世,被继承人李某某(父亲)于2012年8月去世,李某某(父亲)在去世前留下公证遗嘱,指定其与姜某某的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一半及其应继承其妻子的遗产份额,均由其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共同继承。李某某(父亲)去世后,二原告与五被告因遗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二原告诉至富区法院。
富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吴忠慧详细查看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该案件法律关系清楚、案情并不复杂,可以从化解双方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办理案件的基础上修复受损的亲情,真正达到用司法“疗愈”创伤、让家庭回归和睦。
吴法官主动联系当事人,从法律和情感的双重角度出发,耐心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所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明理、说解劝导。经了解,五被告中有两位被告表示要求依法继承,其余三位被告表示不要房屋,但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给付房屋分割款。
主审法官询问二原告意见,原告李某乙表示愿意与五被告协商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案涉房屋当前市场价格。案涉房屋目前由李某乙负责看管,李某乙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其余继承人房屋分割款。
主审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不大,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定纷止争。为尽快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立即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因五被告年龄较大且家住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审法官决定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开庭,并在庭前由法官助理耐心向其讲解参与网络视频庭审的方法。
吴法官充分协调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定于晚间18时开庭。庭审时,仅有原告李某乙到庭,其余当事人均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吴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因本案涉及的继承人较多,原被告均系李某某与姜某某婚前与前任配偶所生育的子女,需要准确厘清每个时间节点,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在确认上述事实后,吴法官与法官助理带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反复计算,确认了每一位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比例,并通过询价确认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经过调解,双方均同意案涉房屋归李某乙所有,李姓兄妹表示关于李某乙应向李某甲、李某丙给付房屋分割款事宜无需法院处理。李某乙分别给付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房屋分割款8000余元,合计30000余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
庭审结束时已经是晚上8点,为保障独自一人的李某乙女士安全到家,法官助理将她送到了家门口。离别时,李某乙与法官助理合影留念,表达对法官助理的感激之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妥善解决家事纷争,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也关系到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法官及法官助理在本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修复家庭关系、实现家庭和睦为导向,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
下一步,富区法院将始终牢记为民服务宗旨,用司法温度回应群众需求,既要做到“小案”快办,把好效率关,又要做到“小案”精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来源丨民庭吴忠慧
一审丨杨 力
编审丨李新茹
三审丨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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