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丨补位“执行不能” 司法救助送来“及时雨” 发布时间:2024-03-01 16:38:20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此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举行司法救助金公开集中发放仪式,向五位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23万元,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温度,为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送去“及时雨”。
救助对象黄某。被告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黄某丈夫冀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冀某伤残五级。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工商等财产详细查询后,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救助对象黄某和丈夫生活在租房且无经济来源,为给丈夫冀某筹集治疗费,从亲戚朋友处大量举债,生活十分困难。后丈夫医治无效死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故对黄某进行司法救助3万元。
救助对象于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案件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于某某及女儿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伤残等级鉴定为致残程度九级、十级、十级、十级。原告王某某司法鉴定为二个九级伤残。二申请人提供了困难证明、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书为证,被执行人在外地无法联络,经本院司法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某某、王某某还需后续治疗,无法参加劳动,生活困难,故对其进行司法救助5万元。
救助对象郑某某,因被告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撞死,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诈骗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决其赔偿王某某的家属郑某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449.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在监狱服刑且无执行能力。申请救助人无固定收入,近期做了开颅手术花销巨大,无法参加劳动,生活极其困难,故对其进行司法救助5万元。


此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下一步,富区法院将持续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强与区政府、社会力量的沟通协调,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救助效能,切实做到救真困、真救困、解长困。
来源丨执行局 姜天昊
一审丨刘沣
编审丨李新茹
三审丨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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