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丨网购减肥产品竟是三无产品:“要瘦”还是“要寿”? 发布时间:2024-03-15 08:42:24
“不挨饿,不节食,不运动,没有副作用,躺着就能瘦!”“一个月暴瘦xx斤,健康养颜,绝不反弹!”“一个疗程变身‘腰精’告别‘腹婆’!”看到这样的宣传语你会心动吗?
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某从被告李某处购买了价值1170元的减肥产品,包括2袋奶片和2瓶胶囊,购买后由被告包装发货。
收到该产品后,原告黄某服用了一段时间,不仅没达到减肥效果,还出现了口干、头痛等副作用。经朋友提醒,黄某仔细查看了产品包装,发现减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未标明生产厂家及地址、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李某索要产品合格证明,被告表示无法提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告上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并依照相关法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收到该产品后,原告黄某服用了一段时间,不仅没达到减肥效果,还出现了口干、头痛等副作用。经朋友提醒,黄某仔细查看了产品包装,发现减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未标明生产厂家及地址、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李某索要产品合格证明,被告表示无法提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告上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并依照相关法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主审法官李李经调查认为,原告黄某通过网络方式从范某处购买案涉产品,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同时,被告无法提供生产日期、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等信息,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减肥产品来源不明,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组织原被告开展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款以及赔偿共计9000元,原告撤诉。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意识的觉醒,各类消费者维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商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也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踩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