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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丨诉前保全助力矛盾高效化解

发布时间:2024-09-03 10:41:35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刘某赶往本院立案大厅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保全某种业公司存放于富拉尔基区某粮库场地中的水稻种子。

  在立案庭张琳法官的热心接待下,刘某道出原委,多年前某种业公司为建设办公大楼及场地向刘某借款百万元,后来陆续偿还一部分,现剩余60余万元未能还清,双方曾签订过还款协议,目前刘某对于某种业公司的到期债权为25万元。因该种业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刘某担心该公司不能归还其钱款,通过多方打听得知该种业公司预存放了一批水稻种子在富拉尔基区某粮库场地,并且与该粮库签有场地使用合同,刘某这才赶往立案庭诉前保全团队申请了诉前保全。


法院审理

  张琳法官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条件,便第一时间作出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刻分流到执行局进行保全实施,联合推进保全进程,与存放被保全物的某粮库进行沟通,诉前保全法官与执行法官共同到现场清点被保全水稻种子,查封并送达法律文书。
  次日上午十点,被申请人某种业公司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辩,要提出异议申请,保全官在与他们的交流中发现,其并不能提交充足的证据支持其异议申请,通过充分的释法明理,某种业公司最终放弃了提起异议申请。



调解过程

  在立案部门与执行部门顺利开展诉前保全的同时,另一边的调解也在办案法官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在翻阅案卷材料并了解保全进度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调解成功可能性较大,待调解时机成熟,遂着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某种业公司同意将被保全的水稻种子变卖折现后偿还刘某债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刘某直接撤回了对某种业公司诉前保全。
  至此,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在诉前就得到了圆满化解,定分止争于非诉,真正做到了从诉源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以案释法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大力推广“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模式,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仅需在正式递交保全申请时跑一趟,在外地的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诉讼服务中心在接收材料后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一次性告知,减轻当事人诉累。
  合理适用保全措施,是在当前“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基调下,融合法律、规与政策,充分践行法院“如我在诉”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将继续针对各类案件因案制宜、将案件审理的“刚性”与诉前保全的“柔性”相结合,有力、有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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