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院拟对有规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等行为的执行人吴红义予以司法拘留。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本院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线索,本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牙路8号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19304667062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END
来源丨执行局
一审丨刘 伟
编审丨李新茹
三审丨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