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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7 09:33:47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绍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绍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王绍春,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前罕伯岱村4组。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并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到位金额优先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三、悬赏执行标的:42342.46元。

四、悬赏金额:1000.00元。

五、悬赏有效期: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并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等情形,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人:刘明洋

联系电话:19304667082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牙路8号

 

来源丨执行局

一审丨刘 伟

编审丨李新茹

三审丨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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