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是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维系生命健康的重要公益举措,我国法律明确确立无偿献血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血液买卖行为。然而,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无视法律红线与公共卫生安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严重扰乱采供血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近期,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非法组织卖血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田某、孙某、高某通过校园表白墙和医院发送广告单等多种方式,发布组织献血信息,“有偿”招募十余名献血人员,将部分报酬转给献血人作为回报,另一部分留下100-200元不等作为自己的“介绍费”。通过此种方式,刘某非法组织卖血24人次,田某非法组织卖血11人次,孙某非法组织卖血9人次,高某非法组织卖血7人次,上述人员共计获利近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田某、孙某、高某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分别判处四人一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三千元。并针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的是无偿献血制度,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领取任何报酬。非法买卖血液现象不仅会扰乱国家的采供血制度,抬高患者的用血成本,也会使献血者因追求利益而盲目献血。广大群众要认清非法组织卖血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坚决抵制各类有偿献血、顶替献血的诱惑,切勿因贪图小利参与卖血,既损害自身健康,又触碰法律底线。
急需临床用血的患者及家属,务必通过医院、正规血站等合法渠道申请用血,严格遵循国家用血互助政策,依靠亲友合法献血满足用血需求,切勿轻信非法中介,避免上当受骗,杜绝参与非法血液交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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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刑事审判庭 郑贺仁
编审丨李新茹
二审丨杨 力
三审丨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