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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摔伤 学校未尽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12-03-27 09:33:45


    原告李某系被告某小学的小学生。2009年11月的一天下午第一节是原告李某所在班级的体育课,当时正值防甲流时期,下午第一节课开始是班主任午检,又赶上学校暖气不热,学校安排后勤和体育老师帮助给暖气放风。学生午检后陆续到操场活动,原告李某在体育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与其他学生自由活动玩单杠时摔伤。原告李某伤后住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一万五千余元。后原告李某住院进行取内固定物术,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两千余元。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学校的单杠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学校在案发前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相应的校规中明确规定,不准玩杠子,受伤学生属违犯学校校规所致意外伤害事故。事发后,学校采取相应措施,为学生垫付医疗费,故学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及其监护人由于存在过错造成学生发生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因是学生违反学校相应的学生日常安全制度规范,所以家长和学生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受伤的小孩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费用支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系未成年人,其在被告学校上体育课时,在体育老师没在课堂的情况下玩单杠摔伤,对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被告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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